12月24日,广西梧州藤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被告人王强、莫胜德等10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分别被处罚金150万元至5万元不等。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强在明知司徒有戌、司徒国协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超标的危险废物以318 元/吨的价格委托司徒两人处置。随后,上述危险废物被层层转包给被告人莫胜德、王建松、欧国明处置,欧国明便以80元/吨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余天新找人将危险废物运至藤县中和陶瓷园区。余天新找来被告人李清华、梁庆年等人将上述危险废物运至园内倾倒,其中已经倾倒的为595.06吨,未倾倒的为115.98吨。
2015年8月份左右,长优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浸出渣共21180.66吨交由王强处理,王强以每吨318元的处理费先后交由司徒两人非法处置,后司徒两人转包给莫胜德等人处置,其中莫胜德将8956.57吨废渣(包含在藤县倾倒部分)在阳江市、阳春市等地非法倾倒。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作为长优公司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莫胜德、王建松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10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太平网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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