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拟处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附:企业环保管理台账档案目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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