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43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环评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对已验收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http://218.94.78.90:8090)中开通账号备案。管理计划如需调整变更的,应重新在系统中申请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企业有官方网站的,在官网上同时公开相关信息。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及有自建危废焚烧处置设施的企业须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二燃室温度等工况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联网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
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制定废物入场控制措施,并不得接受核准经营许可以外的种类;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要求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 网址http://218.94.78.90:8090)及时、如实填报电子联单。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危险废物发货、装载和接收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Copyright © 2019-2020 江苏清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510-85689663
QQ:3349994633
地址:江苏无锡市大通路522号梁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楼
常州市戚墅堰经济开发区东方东路51号/新东方现代物流1栋2楼
昆山市开发区尚东国际花苑商务楼709室